1.(1)第14个月报表中,8600m3的路基借土填土工作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因此应扣除8600×21=18.06(万元)
(2)承包人多报的桥台工程款为(680-550)×1200×0.1=1.56(万元)
(3)第14个月报表中,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价款为180-18.06-1.56 =160.38(万元)
(4)根据合同条款,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即6000×3%=180(万元);截至第13个月,工程量清单累计支付金额为2900万元,累计扣质量保证金应为2900×6%=174(万元)。
假如质保金总额足够,第14个月质保金160.38×6%=9.62>6(万元)
第14个月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180-174=6(万元)。
2.(1)事件2不构成索赔,这是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故不应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事件3不能批准分包人的索赔申请,虽然发包人的工程变更构成索赔,但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分包人不能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然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