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理之处一:条款2
改正: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即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即可。
不合理之处二:条款4
改正: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有效期一致。
2、投诉程序不妥当。理由:对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异议,不得提出投诉;对于答复不满的,投标人可以再进行投诉。
3、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施签订了合同不妥。
理由,应当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4、预留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不妥。
理由:质量保修期间,无论何种形式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总额理论上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