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主要通过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四个层次验收。
2.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结论由总监理单位填写。
3.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要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