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正确,施工单位的理由不合理。因为钢护筒施工属于桩基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道主要工序,钢护筒施工意味着桩基分项工程已开工,而监理工程师并未批准该分项工程开工。
2.监理员的错误做法:①未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而是事后进行了汇报;②未坚持暂停施工的要求,放任了质量事故的发生。正确的做法是:①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②立即将现场发生的情况向监理工程师汇报;③在旁站记录、监理日记中如实做好记录。
3.监理工程师对该事件的处理程序不正确。
正确的程序应是:①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告建设单位。质量事故报告应翔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的费用等。②认定质量事故等级。③属于一般质量事故等级以上者,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处理决定,开展下步监理工作,属于监理单位可处理的质量事故,按有关监理程序开展下一步监理工作。
4.施工单位提出的延期申请和计量要求均不成立。监理工程师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不批准延期10天的申请,原设计桩因质量不合格作为废弃桩,补救的桩不予进行计量。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