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中:
(1)评标委员会对F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理由: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评标委员会对G工程公司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理由:投标文件不按规定密封,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事件二中,A公司的做法不妥。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对于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在该工程部位施工的合同义务。本题中A公司与D公司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A公司对D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故A公司有责任配合监理工程师的检验要求。
3.事件三中,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索赔的关键要看双方有没有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顺延所影响的工期;建设单位的损失再和监理单位商议解决。
4.监理工程师应予签认。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关于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的有关规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若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提前进场,导致保管费用增加,属于发包人责任,由业主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5.事件五中,C公司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C公司不应向业主提出采购要求,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经清点移交,配件丢失责任在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