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如下:
(1)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岀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事件1 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软弱地基处理不满足设计要求,是由于原设计确定的加固处理方法不妥当所致,并非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问题,况且建设单位又提出变更要求,因此,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或责任,且停工事件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所以施工单位的延期和费用索赔要求合理。
事件2 中,施工单位的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要求不合理。
因为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台背灰土回填质量,不因监理工程师对该工程的检查签认而解除。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计量支付,也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施工单位完成的该部分工程。监理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重新检验。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此,施工单位的延期和费用索赔要求不合理。
事件3 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要求不合理,原因如下。
(1)建设单位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料场、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拉和应用负责,建设单位不对施工单位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2)施工单位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并且在报价中考虑了这些因素。同时,施工单位的报价已包含了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单位的全部义务以及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而且,案例中所述情况是施工单位能合理预计到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