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施工单位采用的施工方法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而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故监理单位不能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的要求。补桩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由于暴雨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是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因此,监理单位应同意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的要求。
暴雨不可抗力造成的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是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因此,暴雨造成塌方的损失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3.由于基础1施工完成后,未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就进行了回填,施工单位的这一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故监理单位要求重新开挖检查属于正当要求,完全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监理要求重新开挖检查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4.事件3中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因此,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把延误的工期抢回来,按合同工期完工。工程延误的赶工所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