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事件1中,监理机构应批准的工期索赔:68天。
理由是:暴雨、台风和高温天气无法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38天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迟30天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45天X2万元/天=90万元。
理由是:因施工总承包单位中设计原因造成工期延误5天由承包人承担;因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导致工期延迟40天由承包人承担。
2.
事件2中,承包人将发包人要求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结算款中的行为妥当。
理由是: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因此对于“发包人就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工程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应予以调整。
3.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除了事件3中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还应该包括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以及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