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1中,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妥。
理由是:作为公开招标项目不应该有投标邀请书,应该为招标公告;同时还遗漏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2.
事件2中,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妥,不妥之处如下:
(1)设置“获得过本省或国家级施工监理优秀奖项”这个条件不妥。
理由是:作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求获得本省水利工程的奖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设置“本地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这个条件不妥。
理由是:属于明确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3.
事件3中,招标人对投标时限的规定不妥,不妥之处如下:
(1)“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时间是2021年9月15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是2021年9月30日”的约定不妥。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5日内,订立书面合同”的约定不妥。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