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正确之处有:
(1)不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理由: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当地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不应担当评委。理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职责为监督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3)评标委员会中仅有 4 位技术,经济专家当评委不妥。理由: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总数的 2/3,7 位中至少 5 位技术、经济专家。
2、(1)不妥之处: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理由: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时提交;
(2)不妥之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理由:签订合同后 5 日内招标人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不妥之处:中标人还需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额的 20%。理由: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1)建设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有:已建工程的损坏;现场堆放的工程材料 50 万;建设单位的人员受伤 3 万;工程修复费用 10万
(2)施工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有
1)施工机械损坏 20 万;施工单位受伤人员医疗 21 万。应批准的费用补偿:50+3+10=63(万)
2)应批准和延期:一个月
4、设备部件损坏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该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虽然经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验收,但是不能解除建设单位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