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妥之处:要求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审表》中注明各单位工程开工时间。
正确做法:要求承包单位在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都应填报一次《工程开工报审表》。
不妥之处: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经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意见。
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不得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工程开工令》: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2.建设单位的这种做法不正确。
原因: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3.(1)正确,监理规划,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必须保存;
(2)正确,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必须保存;
(3)不正确,监理月报,建设单位选择性保存,监理单位必须保存;
(4)不正确,监理工作日志,监理单位必须保存,建设单位不要求保存。
4.(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
(2)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确认;
(3)查验施工控制测量成果;
(4)施工试验室的检查;
(5)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控制;
(6)工程开工条件审查与开工令的签发。
5.事件4中:
(1)甲施工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不妥。工程竣工预验收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妥。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验收委员会)组织。
(3)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妥。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