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A工作工期及费用索赔均成立。理由: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而且A工作是关键工作。工期索赔成立2天,费用:6×40+350×2=940(元)。
B工作工期索赔不成立,费用索赔成立。理由:A工作与B工作为平行工作。费用索赔额:8×40=320(元)。
2.事件2索赔不成立,因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3.事件3,工期索赔不成立,费用索赔成立。理由: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但E工作有足够的机动时间。
费用补偿额为:14×80+15000+500×2=17120(元)。
4. 事件4,索赔不成立。理由: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5.事件5,工期、费用索赔均成立。理由: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其中8月18~8月19日是事件4、事件5共同延误的时间,但承包商责任在先,所以索赔成立的时间应是:8月20~24日总计5天。
费用索赔额:70/7×5×40+450×5=4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