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计算工期及关键路线计算方法不唯一。本案例采用标号法计算,见下图。
关键路线:①→③→⑤→⑥,计算工期为390天,按此施工进度计划,该工程可以按合同工期(390天)要求完工。
问题2:
(1)对于事件①,施工单位可以获得费用补偿,不能获得工期补偿。可以获得费用补偿,因为图纸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属于建设单位(业主)风险范畴;不能获得工期补偿,因为工作A是非关键工作,其延期10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TF=10)。
(2)对于事件②,施工单位不能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因为基坑边坡支撑失稳坍塌属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如施工方案有误,导致支撑失稳坍塌),属于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3)对于事件③,施工单位能获得工期补偿,不能获得费用补偿。因为建设单位应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风险;但不能获得费用补偿,因为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损失。
(4)对于事件④,施工单位能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因为此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5)对于事件⑤,施工单位不能获得费用补偿。因为该工程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物价上涨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
问题3:
施工单位可获得的工期延期补偿为30天,因为考虑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或风险的事件。
(1)事件①,导致工作A延期10天。
(2)事件③,导致工作C延期10天。
(3)事件④,导致工作E延期30天。
采用标号法重新计算,得到施工进度计划的新计算工期为420天,工期延期补偿:420-390=30(天)。(注意工作B延期的15天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问题4:
施工单位应得到10天的租金补偿.补偿费用为:
10天×1500元/天=1.5万元
因为事件①导致工作A的延期,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责任,因此,导致该租赁机械在现场的滞留时间应相应增加10天,而事件②导致工作B延期属于施工单位责任,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