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解决方式的处理程序,以及合同仲裁或诉讼的时效问题。
(1)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当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原则有:协议仲裁原则,或裁或审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公正、及时原则,不公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法院监督原则。
(3)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注意和遵守有关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内没有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即丧失请求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不主张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答案:
问题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
问题2:供水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尽管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
问题3:企业甲可考虑采用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问题4:供水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乙用户签订合同,应向乙用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