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活动在合同法中的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一中标通知书,实际上也就是合同的形成过程: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签订合同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限,明显不妥。
答案:
问题1: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发布招标公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概念和条件。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
问题2:
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
问题3:
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签订合同的日期存在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2018年11月16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12月25日签订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时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