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及责任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计算审核,索赔程序、索赔期限和不可抗力的合同处理。
(1)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索赔原因包括:
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①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②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
2)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索赔:①自然方面的不可抗力;②社会方面的不可抗力;③不可预见的施工条件变化。
3)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①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②未按时支付工程款;③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④发包人提前占有部分永久工程;④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⑤发包人提供的原始资料和数据有差错;⑥发包人拖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索赔:①监理人拖延审批图纸;②监理人现场协调不力;③监理人指示的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④工程质量要求过高;⑤监理人的不合理干预;⑥监理人指示的暂停施工;⑦提供的测量基准有差错;⑧变更指令引起的索赔;⑨监理人工作拖延。
5)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
6)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
(2)业主原因造成的施工机械闲置补偿标准视机械来源确定,若是承包商自有机械,一般按台班折旧费标准补偿;若是承包商租赁机械,一般按台班租赁费标准补偿。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负责,不予补偿。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窝工补偿标准,可考虑承包商应合理安排窝工工人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其损失不予补偿。
答案:
问题1:事件1中,图纸、供电问题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责任,可申请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施工机械故障是承包人责任,不得申请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大雨属于不可抗力,可申请工期索赔,不可申请费用索赔。因此,承包人可申请的索赔工期为25天,费用索赔为4608元。
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28天内给予答复意见或确认,工期延长33天,费用补偿为13056元。
问题2:事件2中,由于业主供应木材的延误影响了承包商支模工作效率,故承包商应当得到赔偿。赔偿款项仅为加班工时费用支出。
模板工程的计划成本=2100×30=63000(元),实际成本=2100×30+550×50=90500(元),则承包商应该得到的赔偿款额为27500元。
问题3:事件3中,业主电话通知变更的方式不适当。根据《合同法》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必须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业主电话通知临时停工,承包商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承包商的索赔应当就固定总价合同的条款来认定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1)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合同中规定的调价条件,如法律的变化等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如果设计变更在业主既定范围内,仍然按照原合同价格结算。
(2)洪涝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业主应当承担的风险,承包商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合理。
(3)业主拖欠工程款,承包商暂停施工,承包商的工期索赔是合理的。
(4)工程过程中修改施工方案,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应当由承包商来承担。所以,对于这部分费用索赔是不合理的。
(5)设备检修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承包商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6)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所需资源短缺造成的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商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故不予顺延工期。
(7)承包商改动施工方案是承包商自己应当承担的报价风险之一。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报价风险,即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和工程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工程量风险,包括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或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投标报价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对于自己的投标方案以及报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应当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对施工方案的合理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