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处一:乙施工单位编制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甲施工单位审批。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甲施工单位审批。
不妥之处二:甲施工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应经甲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甲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不妥之处三:甲施工单位委派单位技术负责人,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论证会。
正确做法: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参建各方的人员可以参加专家论证会,但不得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论证专家应从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2.不妥之处: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中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立即组织实施。
正确做法: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3. (1)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2)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3) 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
(4) 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记录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