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选派是错误的。雇员一方代表应为工会带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由雇员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雇员同意。
(2)案例中表述首席代表的产生是错误的。雇员一方的首席代表应该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由雇员民主推举代表,不能由董事会指定。
(3)案例中委托外部专家作为协商代表的要求有错误。协商双方可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能超过本方代的1/3。案例中双方共7名代表,因此外部专家最多2人。
2.答:(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7)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