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件是一起在劳动关系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员工被辞退的争议案件。 (2)在本案中,田某与该公司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都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规章制度,田某与该公司双方均应遵守。根据该公司的《临时工管理制度(试行)》,田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已经具备了被辞退的条件,因此,该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做出的辞退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5)田某在上班时与员工张某吵架被罚款50元,而根据该公司制定的《公司文明生产管理条例》,上班吵架劝阻无效罚款15元,该公司多收的罚款35元也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