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
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不妥。
理由:地方重点水利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问:
C企业的投标文件无效。
理由: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企业的投标文件无效。
理由: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可按无效标处理。
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
第三问:
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一:10月21日下午开标。
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
(2)不妥之处二: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理由: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第四问: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一:有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公证处的人员。
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也不适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二: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为4人。
理由: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五问:
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违规。
理由: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例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第六问:
招标人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并且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条款,招标人不得据此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