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乙无权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①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在甲、乙、丙同意后,其份额超过了2/3,因此,甲、乙、丙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②张某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题中,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所有权发生转移,则张某于4月10日已经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4)张某不能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根据规定,①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叶某自4月20日取得汽车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而张某虽然拥有所有权,但其并未进行登记,因此,叶某对汽车的抵押权是优于张某的所有权,即张某不得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