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春明公司财务状况不符合规定。①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是1200/3=400万/年,公司债券利率2%,发行5亿元,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是5亿元的2%即1 000万。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足”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不符合规定。②发行数额不符合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10亿元,拟发行5亿元可转债,超过了40%。
(2)转股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方案中是“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不符合规定。
(3)无担保债券的设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春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是10亿元,应当提供担保。
(4)方案没有通过。根据规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题目中,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是5.8亿,赞成的只有3亿股,没有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不符合规定。
(5)春明公司排除王某的表决,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6)利勤证券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7)王某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期公司债券总额是5亿,王某持有500万股,不足本期债券总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