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游客在景区各种不文明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政府和媒体也并非对这些不文明行为熟视无睹,但由于采取的方法不具有较强的警示性和严厉性,不文明行为一直存在至今。正是这些不文明行为的长期存在,令“黑名单”这样的制度显得不可或缺。
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可以发现,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不能仅仅进行道德上的说教和谴责,“严刑峻法”也是必要的手段。故宫率先推行“黑名单”制度,其示范效用不容小觑。
然而,黑名单制是否一“黑”就灵?惩戒分寸与执行情况,是其制度效用“变现”的关键。而就故宫黑名单看,与“拉黑”数量可观对应的,是配套惩治措施的稍显乏力:对被“拉黑”者的惩罚,就是短期内禁止其再入宫。至于其具体期限,到底是两年还是三年尚不确定。这无论是对那些有不文明行为的当事人,还是对坑客、宰客的“游商”,约束力都有些欠缺。即便如此,黑名单也可以在其意义范畴内发挥更大作用。比如,实现景区间黑名单信息共享,可由地方旅游协会建立类似的信息库,形成游客不文明信息通报机制,实现多景区联动式震慑,别让故宫黑名单只对游故宫“奏效”。同时,在“解禁”上,可以跟不文明游客的纠错、弥补表现更紧密衔接。此外,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进行通报,作为其个人信用记录在案。
当然,对故宫之类的热门景区单位而言,既要事后性的“拉黑”震慑,更要快速介入式的遏制:伴随遏制旅游不文明行为决心的,应是景区值守的人力与监控分析系统的完备,包括对重大风险区域重点布防等,对不文明行为实时捕捉、及时制止,毕竟,前端防控才是最好的防患。
平心而论,“黑名单”制更类似于“耻辱榜”,重在曝光,也增强不文明行为的道德成本。约束作用有限。要想有效惩治旅游不文明行为,还要依靠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