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提出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不妥。
理由: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建设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不妥。
理由:因该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相关法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如果采用邀请招标,应由有关部门批准。
<2>.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原投标文件)有效,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因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即可,不需要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
<3>.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才进行备案不妥。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4>.(1)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的做法不正确。应该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不能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因为基坑边坡支撑失稳坍塌属于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有误,应由承包商承担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