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2.(1)通过对图5-5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5-5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5-5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工期为41天。41-38=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3)工期罚款金额为:[42-(38+3)]×5000=5000(元)
3.(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
(10×98+40000)×(1+26%)+15×58×(1+15%)=52635.30(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
(30×98+12000+3000)×(1+26%)=22604.40(元)
所以,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2635.30+22604.40=7523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