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承包人送达“索赔申请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2.监理处理不当之处是:事故发生后应要求承包人向承保单位及时报告,由承保单位派人到现场调查,而不是单由地方协调部门和监理工程师独立调査处理。
3.这两件事故的正确处理途径是:由承包人向承保人(受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具体程序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然后按保险公司的规定程序处理。
4.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为:
(1) 房屋赔偿40 0 0 元(按“第三方责任险”);
(2) 钻机和发电机修理费70 0 0 元(工程一切险);
(3) 水泥、石、木材损失费35 6 0 元(工程一切险)。
以上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调査核实。
其他:碎石因冲洗后可用,可由保险公司赔偿冲洗人工费;汽车为可移动设备,抢险人员为承包人职工,这2 项均不符合保险赔偿内容。
5.A 施工单位的中标价为(不包括“不可预见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