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1:由于发包人修改设计,且发生在关键线路上,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均成立。
事件2:承包人针对事件2所提出的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均不成立。因为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不构成合同文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承包人应对自己就该资料的解释、推论和使用负责,这是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3:承包人针对事件3所提出的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均不成立。因为扩大基坑底面尺寸及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并非是监理人下达变更指令所致,该工作属于承包人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事件4:承包人针对事件4所提出的费用索赔成立,因为这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有误。工期索赔不成立,因该延误未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对总工期并无影响。
事件5:承包人针对事件5所提出的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索赔成立。因为该事件是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承包人不应得到费用补偿。
2.
不正确。
工期索赔应为为53天,即事件1和事件5可索赔工期;
费用索赔应为103.95万元,计算如下:
事件1索赔额:45×2×(1+5%)=94.50万元
事件4索赔额:9×(1+5%)=9.45万元
3.
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