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地勘察,了解证实有关受灾情况;验证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项目(数量)及证据;根据法律和合同,划清责任界限;认可合理索赔要求。对双方均有责任的项目,划清责任及确定各自的比例;拒绝无理索赔要求;拟定合理赔偿数额和延期天数;与承包人协调统一意见;签发索赔报告;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定批准。
2.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人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2)损失不是因为承包人的过错和责任。
(3)损害也不是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造成。
(4)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
3.两次索赔处理:
(1)对第一次索赔应判定索赔成立。
理由:
①遇到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工期索赔理由成立;
②承包人及时提供了证据资料;
③承包人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记录核实延误的天数。监理工程师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对第二次索赔判定索赔不成立。
理由: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期延误是承包人自己的责任,索赔无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28天内做出答复,表示索赔不成立。
4.业主代表的做法不正确,原因如下:
(1)业主代表自行选择分包单位,承包合同违约;
(2)业主代表未通过监理方直接向施工单位发通知,监理合同违约。
5.监理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协商:
(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召开有关方协调会,中止业主违约行为;
(2)由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核和确认,并报业主;
(3)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6.监理方应做如下处理:
(1)退回分包单位的申请,监理方不直接审核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2)发监理通知,督促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3)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