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图1所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属职能制。
职能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可以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缺点是由于下级人员受多头指挥,如果这些指令相互矛盾,会使下级在监理工作中无所适从。
2、事件2中,签发工程暂停令不妥,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指令单。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
不妥之处一:审查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后即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
正确做法:审查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后应报送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不妥之处二:在项目监理机构审批该方案过程中就组织队伍进场施工。
正确做法: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组织队伍进场施工。
不妥之处三:安排资料员兼安全生产管理员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正确做法: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对现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4、
不妥之处一:施工单位取样后报请项目监理机构确认不妥。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人员见证现场取样。
不妥之处二:监理人员确认试样数量后,通知施工单位将试样送到检测单位检验不妥。
正确做法:监理人员应见证施工单位封样和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