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1中,将缆风绳系于架体上不妥。
理由是:不得将缆风绳固定在架体上。
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5条规定: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2.
事件2中,施工单位擅自组织杂工拆除了满堂脚手架不妥;上下层同时拆除不妥;上层拆除的材料抛至划定固定范围不妥。
理由是: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规定,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架子工;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规定,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拆下的材料,严禁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3.
事件3中将模板支架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不妥。
理由是:不得将模板支架固定在架体上。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5条规定:“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4.
事件4中,事故责任单位已接到事故报告3h才报告不妥。
理由是: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h之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第13.2.1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法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h之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