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
(1)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
(2)建设工程外部环境调查研究资料;
(3)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
(5)建设工程合同;
(6)建设单位要求;
(7)工程实施过程中输出的有关工程信息。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事件2中起重吊装专项方案需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不妥。理由:危险性较大的预制构件起重吊装专项方案没有报审,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
4.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口头要求暂停施工。理由:在紧急事件发生或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口头下达暂停施工指令,但在规定的时间内要书面确认。
5.事件3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和设备安装分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理由如下:
(1)建设单位没有责任。理由:因质量事故是由于分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的,与建设单位无关。
(2)监理单位没有责任。理由:因质量事故是由于分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的,且监理单位已尽责。
(3)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分包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因质量事故是由于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直接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