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不妥之处和相应正确做法分别如下:
不妥之一:通用措施费用项目均应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
正确做法:通用措施费用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不妥之二:最终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
正确做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2.通用措施费用项目通常有: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
3.上述分包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理由分别如下:
违法行为一:A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单位;
理由:物业配套楼包括主体结构施工,主体部分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不得另外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
违法行为二:C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理由: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进行组织管理的属转包行为 (或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能以包代管)。
违法行为三:自行施工部分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单位;
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属转包行为(或劳务可分包、主材不可分包)。
4.A单位提出的四项索赔成立与否的判断:
(1)24天工期索赔成立: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
(2)88.4万元费用索赔不成立: 不可抗力造成的施工人员窝工,由施工单位承担。
(3)30.7万元费用索赔成立: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失及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22.5万元费用索赔成立: 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