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合同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2.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业主代表提出招标控制价要有浮动不妥,因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招标控制价要公布准确的数据,不得上下浮动。
问题2:
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问题3: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不妥,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问题4:
B、E、F 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
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E单位的投标报价超过了招标控制价,应予废标。
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问题5:
对于J单位提出的要求,业主代表的处理不妥当。
因为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单位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补正。
问题6:
应将模糊不清之处按不利于k单位的理解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