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60天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按照相关规定,投标有效期应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A,B组成联合体妥当,但资格预审后邀请C企业不妥。
理由: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与评标。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
理由:公证处人员不可参与评标。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
理由: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5.(1)4月30日招标人向F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的做法有两处不妥。
理由:
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没有特殊原因必须第一候选人是中标人,即本项目应是E企业中标。只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由于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事件4中,招标人没有对中标人进行公示,而是直接向F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2)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理由: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5月3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期内按月随进度款平均支付的做法不妥。理由:因为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