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2020年6月22日,甲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股东会
A 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不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B
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不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应当撤销 C
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虽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议有效 D
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合法,该决议召集程序虽然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但属于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应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