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详情
《建筑法》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详情
详情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后可以从事任何建筑活动。
详情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详情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详情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及技术先进性。
详情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详情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详情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