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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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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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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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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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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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层层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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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在其指令下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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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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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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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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