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可随意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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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期满35年按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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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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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已开放的档案任人和组织都有权合法利用,但利用者既有利用权而又有公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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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对档案工作的影响,增加了通过声像、电子出版物发表和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等公布档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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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用者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作为某种证明,或者利用者经档案馆同意在其著作中摘引所利用档案的主要内容,一般认为是擅自公布档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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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作为接受存的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寄存者的合法权利,只能代为安全保管,在没有征得寄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决定寄存档案是否可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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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当自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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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凭有效证明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但个人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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