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9号)文件规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査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