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8号)文件规定,对于经调査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