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文件规定,情況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