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政策的提出
社会政策的概念最早是德国的一些经济学家首先提出来的。瓦格纳、赫得林、瓦帅拉普对社会政策有不同的定义,但他们的定义包含对社会政策的理解如下:①社会政策是一种国家政策;②这种政策与公民福利、推进社会公平有关;③这种政策与改善社会中的生活贫困的群体,当时主要是与劳动阶级及贫苦民众的生活状况、协调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有关,也与推进社会公平有关。
(2)英国学者马歇尔对社会政策的解释
马歇尔认为社会政策是与政府有关的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向公民提供服务或收入的行动,通过这些行动对公民的福利有直接的结果。因此,其核心由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健康和福利服务、住房政策等组成。社会政策的特点包括:①社会政策即是通过政府供给对公民福利有直接结果的政策。②“对公民福利有直接结果”,即是说社会政策可以增进公民福利。③相对于其他一些人对社会政策的定义,马歇尔的定义在涉及的范围上比较确定,因而比较狭窄。
(3)英国学者蒂特马斯对社会政策的解释
蒂特马斯对社会政策主要关注的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在市场机制之外通过人类组织来满足的一些人类需要。对这种需要,蒂特马斯又称之为社会需要。从这方面看他是把社会政策与市场失灵相联系的。社会政策是包括社会福利、财政福利、职业福利三个部分的广泛的领域。从这个角度说,社会政策也不仅仅是指政府供给,而是更广泛的社会供给。有时蒂特马斯也用共同体供给来说明社会福利。蒂特马斯把社会政策与公民的社会权利联系在了一起。以公民权利来解释为什么共同体要考虑和承担私人市场和家庭不能或不愿意普遍给予满足的某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