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上述案例中可得出,董阿姨儿媳受到侵害的权益有: (1)婚姻家庭权益中的反对家庭暴力。董阿姨的儿子经常暴力对待儿媳,辱骂和殴打儿媳,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
(2)人身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董阿姨的儿子把儿媳关在家里,不准其外出,否则会受到暴打,董阿姨儿媳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害。
2.针对婚姻暴力问题,可以有以下的理论分析:
(1)心理学观点:侧重从个人因素来探讨,认为施暴者个人的认知、行为和情感方面的缺陷导致了暴力行为,如自卑、不会表达思想和情绪、害怕与人建立亲密关系、多疑等。在上述案例中,董阿姨儿子抽烟喝酒、打麻将赌博等不良行为,都是导致儿子对其妻子施暴的个人不良因素。
(2)社会学习理论:从个人与家庭等微观系统分析暴力产生的原因,认为暴力是一个社会性习得行为,是通过直接体验或者观察而学到的,以此来解释施暴者是如何在童年时代的经验中以及在社会化过程中学习到的暴力方式。董阿姨儿子长期生活在父亲的暴力之下,长期的受暴经历让其也习得了相应的暴力方式,以致在自己的婚姻中也将暴力施加于妻子甚至是自己的女儿身上。
(3)社会性别理论: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男性对女性行使的权力,是父权文化的产物。社会文化把家庭暴力当成是 “家务事”或“私事”,并且将妇女受虐归为“个人”原因。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文化中,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某种程度的掩饰。而沮丧和无助感使得妇女在暴力面前越来越难采取行动,只能留在受暴的婚姻中。董阿姨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下,默默忍受着丈夫的家暴,并劝儿媳为了家庭和孙女忍耐儿子的行为。
3.社会工作者阿华结合针对妇女暴力的干预原则和策略,可开展以下工作:
(1)在干预原则方面:
应关注受害妇女董阿姨及其儿媳、孙女等人的生命安全;接受董阿姨描述的问题,不责怪、不批判董阿姨或董阿姨儿媳;尊重董阿姨及其儿媳的人格独立,帮助她们提升自信心;与董阿姨及其儿媳建立信任、真诚的专业关系。
(2)在具体应对策略方面:
①为受暴妇女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阿华需对董阿姨及其儿媳分别进行个案辅导,调整她们的心理认知,疏导其情绪,修正其行为,引导她们重新认识暴力行为。
②建立家庭受暴妇女支持小组。阿华可组织社区内与董阿姨儿媳有相似遭遇的妇女参与团体辅导,形成互助支持小组。也可引导小组成员主动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或社会宣传倡导活动,提高社会认可,获得社会支持。
③建立对施暴人的干预机制。阿华应从法律上尤其是从思想认识上使董阿姨的儿子认识到如何尊重妇女,并制止其对妻子、女儿等的暴力伤害行为。
④促进相关立法及法律完善。阿华可向有关机构及其领导者、决策者进行倡导、宣传、培训建立和完善对受暴妇女的社会救助机制;也可向社区居民进行重视妇女人权的宣传和教育,倡导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等。
⑤开展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综合干预行动,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阿华可协助从公检法、司法、城市、农村、医院、妇联等领域进行研究、行动、倡导立法等形式综合干预,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建立为受害者服务的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