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社会”模式是一种认识和理解问题的方法,是一种将案主的心理状态、心理过程同他生活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考虑并进行工作的方法,是一种系统认识论,它帮助社会工作者整体地去了解、认识案主,从而既提供增加案主自我认识的服务,又与案主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这就是直接与间接服务。
(1)“心理—社会”模式将有关意识、潜意识、人格功能、人类行为、情绪的有关知识结合在一起,帮助工作者为案主制定个别化的“诊断与治疗计划”。这一模式起源于20世纪20—30年代。“心理—社会”模式更多的是一种认识方法,而不是系统治疗,它的主要措施是通过认识和理解人及其心理的发展过程,来认识案主问题的根源,以对症下药,帮助案主解决问题和个人成长。
(2)“心理—社会”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强调自我适应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基于此,埃里克森分析人的成长与发展过程,将社会因素与人的内部心理因素结合起来,提出了“生命循环论”及在生命各阶段的“生命任务”。
(3)“心理—社会”模式针对的问题既有内部心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也有外部环境问题。这些问题与需要的满足有关,如:爱、信任、依赖、疏离、自主等。
(4)“心理—社会”模式的目标是理解和改变人及其所处的环境,或者二者同时进行,即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并举。最小的目标是帮助案主享有正常的生活,最终目标是增加案主的自我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