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贫法的修改过程的特点
当时以边沁为首的改革者非常推崇决策中的科学调查,对济贫法进行修改以前先组建了济贫法调查委员会。1832—1834年间济贫调查委员会对全国的济贫情况进行了调查。济贫调查委员会了解到贫民习艺所和济贫院的恶劣状况和衰落状况,由于申请院外救济的人急剧增加,在19世纪的前20年面包价格异常昂贵的情况下济贫税急剧增加,更由于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的影响力正在迅速增加。以上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济贫调查委员会虽然没有像马尔萨斯那样提出干脆停止实施济贫法,更很少有人敢于或愿意谈到“根本观念的错误”,但他们还是提出了取消院外救济的建议。“他们希望对户外救济,尤其是对补助工资的救济确定一个终止的时限。”
在委员会调查的基础上,英国于1834年通过了新的济贫法案。原草案规定对一切健壮男子的户外救济自1835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实际上这一条款是逐渐实施的,因为在其推行过程中不断地遭到人们的反对。但是,最终工人只能是越来越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了。新济贫法把全国分成了600多个济贫单位,由纳税人选出的监护人负责济贫工作,他们确定必要的集资比例。在中央设立了济贫法委员会,对地方监护人发出指示、进行审查,从而使济贫法的实施也是以科层制的“理性的”方式进行。中央济贫委员会的控制以对政策效果的统计和对执行状况的仔细监测为基础,对地方的实施情况有权进行协调。
(2)新济贫法的基本原则
新济贫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尽可能不提供户外救济,救济只在贫民习艺所提供。新济贫法的目的就是控制不加区别的户外救济,就是要通过威慑使不是极端需要接受救济的人尽可能不去申请救济。
①新的济贫法对该领域的政府职责采取了现代社会国家履行职责的科层制管理方式。
②在贫困救济领域,一是需要对申请救助者进行资格审查,但新济贫法规定的审查方式不是确定一个明确的救济标准,而是“济贫院审查”,即通过使济贫院中的对待方式非常残酷,即使有一点可能性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存的人也不会提出申请;二是救济的标准低于靠自己的劳动能够维持的生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