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①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②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③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④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⑤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的变更;⑥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⑦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⑧其他变更,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发生等也可进行变更。
2.(1)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可对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进行索赔,具体程序是: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业主在对索赔报告进行评审后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2)对表土采用化学注浆和基岩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所发生的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均可进行索赔。
(3)因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结果,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故对井筒验收的涌水量超过规定进行壁后注浆不可以进行索赔。
3.本工程施工单位索赔的费用一150+200=350(万元),工期=40+60=100(d)。
4.(1)井筒施工结束涌水量超过规范标准的主要因素包括:①井壁施工质量不合格;②混凝土配比不合适,强度等级低,地压大开裂;③浇筑混凝土时,施工段涌水量大采取防水措施不合适,短段掘砌施工接缝不好;④检查井壁质量钻孔不合适。
(2)立井验收中,普通法施工全井筒建成后,井筒深度≤600m的总漏水量≤6m3/h,井筒深度>600m的总漏水量≤10m3/h,井壁不得有0.5m3/h以上的集中出水水孔。采用特殊法施工的井筒段,除执行普通法施工的相关规定外,其漏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钻井法施工井筒段,总漏水量≤0.5m3/h;冻结法施工井筒段,井筒深度≤400m,总漏水量≤0.5m3/h,井筒深度>400m,每百米漏水增加量≤0.5m3/h;不得有集中出水孔和含砂的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