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评标过程中A单位以投标文件澄清方式提出修改不妥。理由: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而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2.事件2中,A单位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闸底板混凝土的单价分析中,混凝土的配料和拌制损耗应包含在配合比材料用量中,混凝土运输、浇筑等过程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应包含在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
4.事件3中,B单位提交的闸底板C25混凝土单价计算基础不合理。理由:闸底板C20混凝土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一个子目,变更的估价原则明确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该变更涉及费用应计列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相应费用项目名称是闸底板C25混凝土。
5.属于承包人发出的文件有书面变更建议、变更报价书、难以实施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