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1中,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设备采购的招标人不妥。
理由是:该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且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招标。
2.
招标人不受理A和B的投标文件不妥。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未参加开标会视为默认开标结果。所以投标预备会和开标会都不是必须参加的,也都不是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
3.
招标单位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了包括技术、经济、合同等方面的4名专家组建了评标委员会不妥。
理由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4.
第一阶段就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妥。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5.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额,招标人据此取消其中标资格不妥。
理由是: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了包括履约担保金额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高履约担保金额,改变了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招标人违约,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额,属于合法要求,招标人不应据此取消其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