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妥之处一:一般措施费项目均以有竞争力的报价投标
正确做法:一般措施费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不妥之处二:最终按固定总价合同签订施工合同
正确做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应当签订单价合同。
不妥之处三:要求投标单位充分考虑风险。
正确做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的范围。
2.一般措施费项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期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
3.违法行为一:A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单位
理由:物业配套楼包括主体结构施工,主体部分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不得另外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
违法行为二:C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属于转包,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施工项目管理,劳务队伍只能完成劳务作业,不能进行施工管理。
违法行为三:A单位将自行施工的8栋楼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包含钢筋、混凝土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单位。
理由:劳务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以外还计取材料费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4.事件一:24天工期索赔成立。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
事件二:窝工费用索赔不成立。不可抗力造成的施工人员窝工,由施工单位承担。
事件三:费用索赔成立。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失及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事件四:费用索赔成立。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