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监理单位人员兼任兼职质量监督员的做法不妥。
理由: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2)施工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停工通知不予理睬的做法不妥。
理由:施工单位应按监理通知的要求停止施工。
(3)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2小时内快报至水利部不妥。
理由:该事故属于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安全监督司。
(4)施工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不妥。
理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设计单位索赔,施工单位应通过监理单位向业主索赔。
2.施工单位应对以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本工程事故等级应为较大事故。
4.(1)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2)
理由: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